(2012)莲民二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伽某某诉被告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伽某某,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985号原告伽某某,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蔻某某,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伽某某诉被告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伽某某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蔻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伽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王 援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君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