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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明与翟云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翟云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09号原告:李明,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沈涛,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云英,女,1956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利辛县,现住利辛县。原告李明与被告翟云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明诉称:2008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租房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利辛县环城东路双桥北100米处四层楼房及院内南、北、西三排平房租给原告开办民营医院,租期30年,每年租金3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前15年租金450万元支付被告,后又花大笔费用装修房屋,购进设备,开展医疗业务。2011年12月,该租赁房屋面临拆迁,被告为独占拆迁补偿款,在租赁期间强行在医院大门外加装卷闸门,并加锁封死,CT等医疗设备也无法取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请求判令被告:1、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345万元;2、被告返还原告全部医疗设备;3、被告赔偿原告设备营运损失1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租房协议书,甲方载明系新兴医院,李明系在甲方代表处签字。按照李明的陈述,付房租款也是从新兴医院的账户中取的款,该房屋亦是用于新兴医院的经营,即实际履行协议的应为新兴医院,故租赁合同的主体应为新兴医院与翟云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依据该合同认为与翟云英有争议,应由合同当事人新兴医院主张权利。李明提供的医疗资格证证明其系利辛新兴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故不能以其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明的起诉。李明交纳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52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雪第?页第?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