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曹某甲破坏电力设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乐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甲,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满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秦皇岛市。2006年3月2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经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12月12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乐亭县看守所。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小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曹某甲伙同曹某乙(已判刑)等人在昌黎县、乐亭县破坏电力设备2起,盗拆变压器4台,总容量为280千伏安,涉案总金额为人民币4225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甲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曹某甲辩称,曹某乙他们偷变压器时,他在车里坐着,也没有去过张某甲家。经审理查明:1、2005年10月9日夜,被告人曹某甲伙同曹某乙(已判刑)等人从昌黎县黄金海岸沿海路北侧稻田地里,将大蒲河镇栅子村正在使用中的100千伏安变压器、金庄村50千伏安变压器拆毁,盗走铜芯线及锡钢片,经鉴定,变压器价值人民币22900元。2、2005年11月28日夜,被告人曹某甲伙同曹某乙等人驾驶单某某(已判刑)的昌河面包车,将乐亭县马头营镇小西关村在八里桥村北田家房子村东稻田地里的80千伏安变压器拆毁,盗走铜芯线及锡钢片,同时将该地块的西大庄村的50千伏安的变压器拆毁,盗走铜芯线及锡钢片。上述两台变压器的锡钢片拉至单某某家,有张盘力(已判刑)作中介卖给王某某(已判刑),得赃款1000余元。该两台变压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35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曹某甲供述,他和曹某乙是亲兄弟,排行老二,2005年曹某乙等人偷变压器,他跟着他们去了两次,他不知道这两个地方在哪,他不认识路。他们偷了有五六个毂辘,说不好是几个变压器的。2、曹某乙供述,2005年他和单某某、许某某、柱子、曹某甲从昌黎黄金海岸附近偷了两次变压器,是开着白色昌河面包车去的。第一次两台,第二次一台。2005年秋后,他和单某某、曹某甲、柱子开车从乐亭县八里桥北边偷了两台变压器,两台变压器都在稻田地里,在八里桥至乐亭的公路西边,与这条公路连接往西有一条公路,这两台变压器都位于这条往西去的公路北边,这两个变压器相距一里地左右。这个地方离八里桥四五里地。也是单某某卖的,分给他们多少记不清了。单某某妻子应当知道他们偷变压器的事,因为他们偷回来都住他们家,也在他家烧包装纸,有时还在他家吃饭。3、单某某供述,大约在2006年1月份,他和曹某乙等人两次开车到乐亭偷变压器里的铜丝及锡钢片,偷后在他家用火烧铜,他们一起把铜卖给了收破烂的,锡钢片卖给了昌黎的老王。4、张某某供述,单某某和曹某乙、曹某乙兄弟“老二”、陈宝、许某某、立柱等人从2005年秋后开始偷铜制的东西,偷后在她家院的灶上烧。她知道的大约有五六次。其中第四次是许某某、曹某乙、单某某跟老二他们去的,这回整了不到三袋铜丝,给她了1000块钱。5、证人张某某证实,他是乐亭县马头营镇小西关村电工,2005年11月29日早上,他发现本村在田家房子村东1000米,公路南侧的一台80千伏安的变压器里面的铜线被盗走,扔下铁空壳和一些零件,是正在使用的。6、证人张某甲证实,他是马头营镇西大庄村电工,2005年11月29日上午9点左右,发现在马头营田家房子村东约1000米的本村河东地里的一台50千伏安的变压器被人从电线杆上拆下来,里面的铜芯被偷走了。7、证人肖某某证实,他是昌黎县大蒲河镇栅子里村电工,2005年10月10日早上发现本村村南大河沿稻田地里的一台1**千伏安变压器被人从电线杆上拆下来,里面的铜芯被掏走。8、证人曹某乙证实,他是昌黎县大蒲河镇金庄村村长,2005年10月10日早上5点左右发现本村在开发区沿海公路北侧地里一台50瓦变压器被盗。9、曹某乙辨认现场笔录两份及照片。10、张某某供述,他曾给单某某介绍卖过锡钢片,卖给了大老王。知道他们是偷变压器的。11、王某某供述,通过老张介绍从单某某处收过四次变压器里的锡钢片,第二次收时单某某和他妻子都在场。1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13、现场指认情况说明。14、乐亭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15、抓获证明:2011年12月12日乐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人员将被告人曹某甲在秦皇岛市青龙镇龙城明珠抓获。16、(2007)唐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17、被告人曹某甲的户籍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盗拆农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成立。本院为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甲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陈秀峰审判员 耿立军审判员 贾翠梅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