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邹艮奎侵犯商标专用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邹艮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4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余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宇,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文,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艮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邹艮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且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9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奚正荣审判员 柴 俊审判员 万 洪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管国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