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蒋美艳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606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美艳,女,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湖南省武冈市。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美艳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美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蒋美艳从他人手中低价购得各类光碟后,在本区小港街道新模村墓孝陈32号其所经营的杂货店内贩卖牟利。2012年5月19日上午,公安民警在该杂货店内当场抓获被告人蒋美艳,并查获、扣押各类待售光碟共计790张。经鉴定,从被告人处查获的《100分百淫波诱惑》等176张光碟属于淫秽物品,《失踪的上清寺》等534张光碟均属于非法音像制品。上述事实,被告人蒋美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陈述笔录、户籍证明,搜查证及搜查笔录,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区分局的鉴定报告书与淫秽物品清单、宁波市北仑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鉴定书与鉴定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美艳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淫秽光碟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又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录音录像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美艳一人犯数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蒋美艳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绝大部分光碟尚未流向社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查获的违禁品,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弟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美艳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12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二、被查获的176张淫秽光碟及534张非法音像制品,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