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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孙某。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马国暖。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田彦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丁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