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周民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712号原告侯某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150元,剩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 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梁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