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712号原告侯某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150元,剩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 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梁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