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马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霍尚银与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尚银,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马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霍尚银,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本院立案执行的霍尚银与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因本案申请执行人霍尚银在雨山区人民法院为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便于本案执行和保护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的(2010)马民三初字第00017号判决书,现指定雨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雨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本院移送的该案卷宗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守强审判员 顾慧茹审判员 卜仕海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丁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