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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岳纪康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纪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00616号原告岳纪康,男,1994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和胜权,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伟,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纪康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纪康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纪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纪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纪康负担。审判员 申 兴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偷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