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象执民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林建光、陆海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林建光,陆海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16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代表人:徐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定辉,浙江××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蒙华,浙江××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建光。被执行人:陆海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林建光、陆海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8日作出的(2011)甬象商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林建光、陆海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建光名下的象山县石浦镇南屏路凤凰新城1号楼601室房地产已由本院另案查封,并已委托评估拍卖,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它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165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