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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城民一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城民一初字第1511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避免给孩子造成不利影响、想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离婚问题为由,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有利于化解矛盾,也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彦州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