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城民一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城民一初字第1511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避免给孩子造成不利影响、想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离婚问题为由,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有利于化解矛盾,也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彦州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