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惠与陕西三宝双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陕西三宝双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219号原告李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惠志英,女,汉族。被告陕西三宝双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沙鹏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文江,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益,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惠诉被告陕西三宝双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惠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2元,由原告减半承担441元。审 判 长 胡立兵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国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