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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耀与计旭东、王宝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耀,计旭东,王宝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赵耀,女,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计旭东,男,汉族,1969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宝娣,女,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1151号调解书,分别于2012年5月2日、10日向被执行人计旭东、王宝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计旭东、王宝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计旭东拥有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计旭东所有的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金。二、对该股本增值及红利部分待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产核资确认其价值后再行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运峰执行员  乐信义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