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914号原告李某甲,农民,住涉县。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长 王金海审判员 李平芳审判员 贾学亮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富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