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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914号原告李某甲,农民,住涉县。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长  王金海审判员  李平芳审判员  贾学亮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富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