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迁安市赵店子镇人民政府与邓小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赵店子镇人民政府,邓小川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迁安市赵店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李尉弘,职务镇长。被告邓小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赵店子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邓小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市赵店子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赵店子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迁安市赵店子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孙雅会代理审判员 马 强代理审判员 庞 昊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韦平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