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178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1783号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东十里铺东方大市场十区一号。法定代表人白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爱生,男,汉族,1953年6月21日出生,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顾剑锋,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迈科星苑B座903室法定代表人李成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9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