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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学而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16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61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依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仁松,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牛庆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深圳市学而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定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查申请人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1)深仲裁字第593号裁决一案中,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1)深仲裁字第593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多交的人民币2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  达  人代理审判员 李    原代理审判员 林  建  益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雪琳(兼)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