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锦江民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郝铖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郝铖;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675号原告郝铖。委托代理人邓永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凯晨世贸中心中座**。法定代表人王引平,职务不详。被告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大厦****和****全层/div>法定代表人郭建霓,职务不详。被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福兴街****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郭剑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铖与被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铖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铖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郝铖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