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柳喜琴与李红强、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喜琴,李红强,邵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579号原告:柳喜琴。委托代理人:陈美娟。被告:李红强。被告:邵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喜琴与被告李红强、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喜琴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喜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喜琴承担。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