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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商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柳喜琴与李红强、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喜琴,李红强,邵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579号原告:柳喜琴。委托代理人:陈美娟。被告:李红强。被告:邵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喜琴与被告李红强、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喜琴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喜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喜琴承担。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