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涉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房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房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彦成,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农民,住涉。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房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建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