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陈文新与于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新,于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860号原告陈文新,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于建民,男,53岁,汉族,农民,现住长芦大清河盐场总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新与被告于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新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双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义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