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民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陕西威龙木业有限公司,陕西森花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民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号金泰丰大厦**层。负责人高麦然,该办事处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威龙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郭家村。法定代表人李民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森花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满华,该公司董事长。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与陕西威龙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木业)、陕西森花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木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年5月15日作出的(2006)西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东方资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威龙木业、森花木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07年7月26日依法作出(2006)西中法执民字第14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东方资产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威龙木业、森花��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东方资产于2012年3月20日以第三人刘满华、宋永峰、陕西威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无偿接收被执行人森花木业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刘满华、宋永峰、陕西威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西执裁字第0003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追加第三人刘满华、宋永峰、陕西威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的申请。在执行中,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威龙木业、森花木业的土地、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威龙木业、森花木业名下有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西执民字第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若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威龙木业有限公司、陕西森花木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健审判员 李长平执行员 郑继鹏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