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全民一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明芳与何金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芳,何金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837号原告:王明芳。委托代理人:黄升良。被告:何金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芳诉被告何金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芳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王明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朝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