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民催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济南博瑞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博瑞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镜民催字第00064号申请人:济南博瑞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兆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超,济南博瑞德科技有限公司经理。申请人济南博瑞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5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030005120234446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票面金额300000元整,出票日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到期日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出票人芜湖铜冠电工有限公司,收款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次背书转让给索凌电气有限公司、济南博瑞德科技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博瑞德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济南博瑞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丽审判员 窦衔庆审判员 常荣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