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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韦秀平与吴君,龚清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秀平,龚清孟,吴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10号原告韦秀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龚清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吴君,1969年12月17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韦秀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秀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30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17154元,保全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合计收取1817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  松  灵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人民陪审员 沈  慧  敏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淑蓉(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