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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恢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蔡xx与苏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XX,苏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恢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蔡XX(又名蔡XX),女。被执行人苏XX,女。被执行人陈XX,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城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承诺在2012年6月3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1.2万元及行息。但至今未付。现申请人请求冻结陈XX名下个人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苏XX、陈XX20000元的银行存款及其相应的工资等收入或投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岗审判员 :张碧敬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 丁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