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献民初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高方玉与魏连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方玉;魏连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2513号原告高方玉,住河北省。被告魏连玉,住河北省。本院受理了上列当事人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高方玉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魏连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方玉撤回对魏连玉的撤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方玉承担。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齐秀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