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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献民初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高方玉与魏连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方玉;魏连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2513号原告高方玉,住河北省。被告魏连玉,住河北省。本院受理了上列当事人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高方玉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魏连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方玉撤回对魏连玉的撤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方玉承担。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齐秀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