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柴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欧军安与王彩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军安,王彩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欧军安,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黄利生,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丹丹,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彩琴,女,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军安与被告王彩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军安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彩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军安撤回对被告王彩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欧军安负担。审 判 员 聂宗莲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姗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