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寿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铁与李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寿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李铁被执行人:李志华申请执行人李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志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9日作出(2008)寿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铁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寿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胡沂奎执行员 张树立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