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南京协力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博罗县建时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协力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博罗县建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8-10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2012-8-9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35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35号原告:南京协力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陆建忠。被告:博罗县建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何詠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协力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县建时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协力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童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