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428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陕西乐勤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陕西乐勤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289号原告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东洲工业功能区**路**。法定代表人罗雍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更新,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乐勤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融鑫路**法定代表人赵可勤,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乐勤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29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645元。代理审判员 朱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