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与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68号原告: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50691-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妙峰山路58号。法定代表人:周龙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青青,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0864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长江路明珠商厦A幢407室。代表人:孙福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49元,减半收取1074.5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994.5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凌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