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与深圳市国天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深圳市国天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46号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蒋德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东锦,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国天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郑汉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国天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国天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黄娟敏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谢远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