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9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郭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991号原告郭某。被告高某甲。原告郭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毅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高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与她结婚后出轨,并且经常打骂自己,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孩子由其抚养,共同债务双方各半承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部分属实,其并没有原告所谓的出轨行为,认为现孩子年幼,需要抚养,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高某乙(2006年7月22日生)。婚初双方尚���和睦相处。但近年来,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原告认为被告在生活方面有出轨行为,还经常打骂自己,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原告所述不属实,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能成立。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生有一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为一些琐事发生吵闹,伤及到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做沟通和理解,互相关心和体贴,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诉讼费用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