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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东法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阳东县碧桂园房地产开���有限公司、陈文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东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文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阳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阳东法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阳东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东县东城镇湖滨西路。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岑祥锦,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洋,男,1975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系碧桂园集团法务部职员。被执行人:陈文莉,女,1961年2月4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申请执行人阳东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文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阳东法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文莉应支付租金86374.6元及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阳东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中国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阳江分行、阳东农商行、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阳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阳东法执字第1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荣晶执行员  李宜伟执行员  梁振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