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钱俊豪与冯婉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钱某甲;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35号原告钱某甲,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理人钱某乙,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何金宝,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意(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