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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钱俊豪与冯婉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钱某甲;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35号原告钱某甲,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理人钱某乙,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何金宝,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意(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