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孙蓓与孔亚超、陕西圆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蓓;孔亚超;陕西圆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968号原告:孙蓓,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护士。委托代理人:张海军,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亚超,无业。委托代理人:孔亚斐(系被告孔亚超之姐),女,无业。被告:陕西圆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二路付**。法定代表人:黄关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亚宁,女。委托代理人:野高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蓓与被告孔亚超、陕西圆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孔亚超已当庭支付原告孙蓓3500元,被告陕西圆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亦已当庭支付原告孙蓓1500元。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原告孙蓓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蓓撤回起诉。诉讼费173元,减半收取86.50元,由原告孙蓓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