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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尾中法立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庄景颂、庄景昌用益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庄景颂;庄景昌;庄珠城;庄振怀;陆丰市上英镇海口村委员会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立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庄景颂,男,汉族,1965年4月10日出生,陆丰市人,住陆丰市。原审被告:庄景昌,男,汉族,52岁,住陆丰市。原审被告:庄珠城,男,汉族,42岁,住址同上。原审被告:庄振怀,男,汉族,47岁,住址同上。原审第三人:陆丰市上英镇海口村委员会。原审原告庄景颂与原审被告庄景昌、庄珠城、庄振怀,原审第三人陆丰市上英镇海口村委员会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陆丰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09)陆法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的程序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再审。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陆丰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陈明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彬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