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669号原告单某某。法定代理人崔某某。被告单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诉被告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某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单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