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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669号原告单某某。法定代理人崔某某。被告单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诉被告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某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单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