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556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某于2012年7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泽术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