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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556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某于2012年7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泽术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