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东法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惠娜、陈文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娜,陈文莉,陈仲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阳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阳东法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陈惠娜,女,1974年3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阳江市江城区。被执行人:陈文莉,女,1961年2月4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执行人:陈仲雅,男,1967年6月6日生,汉族,江城区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惠娜与被执行人陈文莉、陈仲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阳东法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文莉、陈仲雅应偿还69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陈惠娜。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中国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阳江分行、阳东农商行、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阳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阳东法执字第1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荣晶执���员李宜伟执行员 梁振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