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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秀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彭仁仁与吴胜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仁仁,吴胜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秀民初字第670号原告彭仁仁。被告吴胜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仁仁诉被告吴胜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仁仁于2012年7月17日以需要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仁仁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0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设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