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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东法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国英、罗宗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英,罗宗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阳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阳东法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陈国英,女,195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文理,男,195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阳东县,现住阳江市江城区。被执行人:罗宗泰,男,197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阳东县。申请执行人陈国英与被执行人罗宗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阳东法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罗宗泰应偿还借款975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陈国英。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中国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阳江分行、阳东农商行、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阳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阳东法执字第1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荣晶执行员  李宜伟执行员  梁振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