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刘鹏、杭州美承经济信息开发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鹏;杭州美承经济信息开发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杭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伟成。委托代理人:童振霖。被告:刘鹏。被告:杭州美承经济信息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鹏、杭州美承经济信息开发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鹏负担(已履行)。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