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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毅与陈飞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毅,陈飞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1095号申请执行人王毅。被执行人陈飞敏。申请执行人王毅与被执行人陈飞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1温龙永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陈飞敏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邮电宿舍401室房产,申请执行人王毅分得拍卖款人民币86400元。现被执行人陈飞敏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毅同意延期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陈飞敏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毅借款本金人民币413600元及利息。如申请执行人王毅发现被执行人陈飞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10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