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执恢字第0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何兰芳与阮贵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兰芳,阮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执恢字第00074-3号申请执行人何兰芳。被执行人阮贵生。申请执行人何兰芳与被执行人阮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24日作出(2007)洛南法民初字第0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兰芳于200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9300元,诉讼费1080元,执行费580元,共计409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07年12月前本院执行225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尚有1846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007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何兰芳向本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2009年9月9日在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已按照协议全部履行了执行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07)洛南法民初字第0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王记书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建军-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