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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驻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武汉市阳逻开发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阳逻开发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驻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武汉市阳逻开发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惟祥,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代表人李清杰,项目经理。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阳逻开发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开封市顺河区。另外,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应当移送至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在驻马店市。根据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一方是外地,诉讼标的在200万元以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廖化宇审判员 丁贺堂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静注:本裁定被告提起上诉,省法院经审理调解解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