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执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朝宾与吕建党、吴凤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宾,吕建党,吴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290号申请执行人王朝宾。被执行人吕建党。被执行人吴凤云。王朝宾与吕建党、吴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朝宾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吕建党、吴凤云名下银行存款104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海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