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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485-4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02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485-486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带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刘丛星。被告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陈娓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的起诉。两案案件受理费各50元(已由原告预交),各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余琪英人民陪审员  许淑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