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段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巧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